公證書|公證|公證文件
公證制度是進行公證證明活動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辦理公證事項必須遵循的行為規範[1]。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一般公證需要有公證人。
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
- 簡介: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香港和內地聯繫日益緊密。許多香港同胞到內地探親、定居、領養子女或結婚,大量的港商到內地從事投資、經商活動,但由於內地有關部門及人士無法瞭解香港當事人的真實情況,如香港居民到內地登記結婚,對方必要瞭解其婚姻狀況;港商在內地進行商業活動或投資,內地的合作夥伴或銀行、工商登記機關亦有需要對香港公司有若干的瞭解,如公司的商業登記紀錄,董事或股東資料,財務狀況等等。
在這樣的情況下,香港的中國委託公證人憑藉其法律專業及豐富經驗為香港居民、企業到內地進行民事、商業活動所提交的檔中涉及發生在香港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提供一個證明的管道。
二、中國委託公證人制度:
“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即為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委託公證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內地處理法律事務所需公證書須由司法部任命的委託公證人出具,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轉遞,才能發往內地使用。實行這一制度,是基於香港和內地之間法律制度不同,辦理公證證明所依據的法律、辦證程式和效力不同而設置的一項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為了確保香港發往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提交的有關“檔資料、法定聲明和身份證明”是“內地認可的公證人”亦即委託公證人出具的證明文書,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後加蓋轉遞章。中國委託公證人出具到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必須經過「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 《關於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式的證明文書,不具有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
三、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
根據《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之規定:中國委託公證人必須具有香港認可律師資格及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由中國司法部集中組織有關的業務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委任。
四、委託公證人的服務範圍
根據《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公證人的業務範圍是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證明的使用範圍在內地。
所有公證文書都必須由中國委託公證人親自辦理,即親自審查相關檔,核查當事人身份,見證當事人簽名,並親自在公證文書上簽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委託公證人所辦理的公證文書必須符合合法性、真實性的要求。
五、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
中國委託公證人出具到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必須經過「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關於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式的證明文書,不具有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
六、公證類別:
1. 公證文書的分類及適用範圍:
1) 聲明書
適用的範圍為:
a)申請同內地人士結婚聲明書
b)申請辦理夫妻關係(結婚)證明聲明書
c)繼承(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
d)申請內地親屬來港聲明書
e)申請回內地收養子女聲明書
f)內地人士出國讀書經濟擔保聲明書
g)其他聲明書
2) 證明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適用的範圍為:
a)個人委託書
b)公司委託(授權)書
c)贈與書
d)受贈書
e)其他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3) 證明法律事實
適用的範圍為:
a) 有限公司
b) 無限公司
c) 公司董事會決議
d) 結婚
e) 其他法律事實
4) 證明文件的原本及複印本
適用的範圍為:
a) 文件原本
b) 文件複印本
5) 證明雙方或多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適用的範圍為:
a) 個人之間簽署的協定(合同、契約)
b) 個人與公司、公司與公司之間簽署的合同(契約、協議)
c) 其他雙方或多方簽署的法律文
七、公證範圍
香港的中國委託公證人的公證範圍一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14個方面:
1. 申請同內地人士結婚聲明書
2. 申請內地親屬來港聲明書
3. 繼承 (放棄繼承) 遺產聲明書
4. 申請辦理夫妻關係 (結婚) 聲明書
5. 申請回內地收養子女聲明書
6. 內地人士出國讀書經濟擔保聲明書
7. 個人委託書
8. 贈與書
9. 公司委託 (授權) 書
10. 公司註冊 (登記) 證明書
11. 公司董事會決議證明書
12. 房地產買賣合同
13. 房地產抵押合同
14. 「香港服務提供者」定義的公證文書
八、公證文書的證明方式
1. 證明書
適用的範圍為:
a)法律事實
b)文件的正本及複印本
c)雙方或多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2. 以直接在當事人簽署或提供的檔上加注證詞並簽署的方式證明
適用的範圍為:
a) 聲明書
b) 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c) 雙方或多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d) 文件的正本或複印本
九、相關資料:
1. 內地的公證員與香港的委託公證人出具證明文書的區別:
在內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有別於私人證明,公證書是公證機關代表國家出具的證明文件。公證員是國家公務員,公證員不得同時以律師身份辦理公證業務,公證員受《公證程式規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的約束。法律規定公證員享有審查的權利,當公證員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點的,有權向有關單位、證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並到現場作實地調查、勘驗,甚至從有關單位摘抄檔案或其他書面證據材料作為參考,因此由內地公證員辦理的公證文書多數以“證明”的形式出具。
在香港,內地使用的證明文書是由中國委託公證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委託公證人受司法部委託,以個人名義為港人辦理證明文書,除了證明內容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責任根據《委託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的規定,審查 當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惟委託公證人進行調查取證時,並未享有特別的調查權,只能在香港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向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審查。因此委託公證人辦理的證明文書多數以當事人根據香港宣誓條例作出“聲明”的形式出具。
2.香港律師與大陸律師制度之比較:
香港的律師一般是指持有專業資格的私人執業律師,專為委託人解決法律的難題及處理有關法律的案件或出庭辯護。我國的律師是指經過一定方式取利司法行政機關授予的資格,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技能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幫助,並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專業人員。
首先,香港律師與大陸律師取得律師資格的途徑不同。在香港,首先要通過考試取利香港大學法學學位,然後在該大學深造一年,取得“法律深造文憑”。如果想成為律師,則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兩年;如果成為大律師,則在大律師辦公室實習一年,期滿後申請為執業律師,或大律師。所有具備律師資格的人都要經過有關專業團體考核批准,然後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請,由該法院法官在一簡單儀式中承認申請人為律師或大律師,再由有關專業團體頒發執業證書。在我國,實行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專業水準,以及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的人員,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準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准後授予律師資格。取得律師資格後需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領取律師執業證書後方可執業。
其次,香港律師與大陸律師的分類不同。香港把律師分為律師和大律師,律師多處理有關法律文件和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有時在中下級法庭出庭為當事人代理辯護。大律師則多處理在法庭上公開審訊的工作,尤其善長於盤詰證人和陳詞辯論,並研究法律的適用和推理。我國律師按律師資格取得方式不同,分為經過律師考試而取得資格的考核律師,另一種是不經考試或考核,而是根據需要由司法行政機關特別邀請的特邀律師。按律師工作的單一性不同,分為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按律師的職務和專業水準不同,分為一級律師,二級律師,三級律師,四級律師以及助理律師。按律師從事服務的物件不同,分為公職律師,軍隊律師和社會律師。按律師從事業務範圍不同,分為證券律師和一般業務律師。
3.律師收費辦法不同。在香港,除了律師公會統一規定的標準(如不動產買賣、遺產繼承等按標的提取一定費用的收費率)外,其他辦案費用由律師與委託人協商,大律師的酬金由轉聘的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在我國,律師和刑事辯護以及申訴工作應按比例收費;另一種是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非訴訟業務代理、以及諮詢代書工作的協商收費。善於按件比例收費的標準由司法部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部門審批,各省級行政區可根據情況制定標準並報國務院物價部門備案。相比之下,大陸的律師收費制度要比香港律師收費制度更為嚴格。
國際公證
一、國際公證的歷史源流:
國際間的公證源於羅馬時代,當時他們被稱為“Scribes”、“tabellio”,當初的職責是抄、寫及複寫,在取得適當的技術及知識後,漸漸演變成公證人。
在歐洲,公證最早時是由君主及教宗委任的,英國的公證委任制度是在13世紀由教宗委託肯德伯利大主教委任公證人而成立,發展至19世紀,形成目前的體制。
1997年之前,所有香港國際公證人是由肯德伯利大主教委任的,並按照1961年海牙公約的要求辦理國際公證工作。
1997年後,香港設立考試制度產生國際公證人,又鑒於中國不是海牙公約的簽署國,香港的國際公證工作,由外交安排得以延續,現在香港國際公證工作,與1997年前沒有分別。
二、作為中國大陸地區的公民,如果需要把某一份證明或者檔拿到海外(不包括香港)使用或者投資或者證明某一些事實,那麼則需要進行國際公證:
海牙公約的國家之間,則只需要進行香港國際公證。要有一方是非海牙公約的國家,就需要做大使館認證。這個程式是將上述公證好的檔交給海外國家駐中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認證”檔的官員簽名確認,這一個確認程式稱為“大使館認證”。
三、什麼是香港國際公證人:
公證人是合資格的資深律師,執業至少達7年。1997年以前,公證人由英格蘭坎特布裏大主教委任。然而香港現時已經有自己的公證人考試及委任制度。自1993年起,所有在香港委任的公證人都是通過考試而獲取資格。公證人在履行公證服務時,是受《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159章﹞有關公證人的特定條文所規管。
四、香港國際公證人的工作任務:
公證人主要負責在香港編制及驗證供海外使用的檔。公證人在全球受到廣泛的認可。公證人于檔上簽署及加蓋其個人印章,擬備證明文件或作驗證。印章由來已久,於大多數國家都被視為驗證文件真實性的重要依據。公證人的簽署及印章已在香港高等法院及許多外國領事館註冊。此外還有進一步驗證簽署及印章的程式,即「驗證」程式。
另外,公證人獲《婚姻條例》﹝第 181 章﹞授權以婚姻監禮人身份主持婚禮。
常見的公證服務包括,但並不僅限於:
1. 出生證明書
2. 死亡證書
3. 結婚證書
4. 公證人見證簽名宣誓書
5. 公證人見證及簽名委託書
6. 法院蓋章的絕對判決Decree Absolute stamped by the court
7. 法院蓋章的離婚判決書Decree Nisi stamped by the court
8. 公司註冊證書
9. 公司名稱變更證書
10. 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11. 會議紀要
12. 公司決策
13. 公司良好聲譽證明
14. 公司內務文件
15. 公司稅務信件
16. 編制及見證海外使用的授權書
17. 見證海外土地或物業買賣文件
18. 提供與管理海外個人財產或個人在海外擁有的財產有關的文件
19. 驗證移民或移居等用途的個人文件及資料
20. 驗證公司、商業及業務文件
21. 編制海事報告
22. 為交易、檔或事件提供驗證及保存公證記錄
23. 見證婚禮,委任婚姻監理人主持婚禮。
五、進行香港國際公證,客戶根據公證情況不同應提供一下資料:
1. 需要公證的檔
2. 公證內容使用地(必須提供)
3. 公證內容的用途(必須提供)
4. 申請扔有效身份證或護照。
注:尋求公證服務時,將要公證的所有檔的正本及副本,以及所出示的附帶或支援檔的副本提供給公證人,以便節省時間及費用。
六、申請辦理公證所需時間:
根據公證內容的不同而定。
七、所需要的費用:
公證人的費用是根據服務內容及複雜程度擬定。
八、 接受海牙公約的成員國如下:(公證的內容使用地屬於簽署海牙公約的成員國,只需要進行香港國際公證)
阿爾巴尼亞 安道爾 安堤瓜及巴爾布達 阿根廷 亞美尼亞 阿塞拜疆
澳大利亞 奧地利 巴哈馬 巴巴多斯 白俄羅斯 比利時
伯利茲 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博茨瓦納 汶萊 保加利亞
中國(只有香港和澳門) 哥倫比亞 科克群島 克羅地亞 賽普勒斯
捷克共和國 丹麥 多明尼克,英聯邦的 厄瓜多爾 薩爾瓦多 愛沙尼亞
斐濟 芬蘭 法國 格魯吉亞(從2007年5月14日)
德國 希臘 格林伍德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印度
冰島 愛爾蘭 以色列 義大利 日本 哈薩克斯坦
大韓民國(南(從2007年7月14日起) 拉脫維亞 萊索托 利比理亞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盧森堡 馬其頓 馬拉維 馬爾他
馬紹爾群島 毛里求斯 墨西哥 莫爾達瓦(從2007年3月16日起)
摩納哥 黑山 納米比亞 荷蘭 新西蘭 紐埃
挪威 巴拿馬 波蘭 葡萄牙 羅馬尼亞 俄羅斯聯邦
聖基茨和尼維斯 聖盧西亞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群島St.Vincent 薩摩亞 聖馬力諾
塞爾維亞 塞舌耳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亞 南非 西班牙
蘇里南 史瓦濟蘭 瑞典 瑞士 湯加 特裏尼達和多巴哥
土耳其 烏克蘭 聯合王國 美國 委內瑞
各國駐香港領事館文件認證
專業辦理各類檔在香港商會的加簽及領事館認證;通過深藍辦理的各類檔皆獲各國領事, 銀行及海關認受。
服務範圍:
1)代辦源產地證;
2)代辦香港總商會文件加簽;
3)代辦領事認證;
一、代辦領事認證(CEF)服務
鑒於領事認證要求繁複及多變,本公司部分客戶因缺乏認證經驗或未能掌握最新資料,因而引致申請延誤或被拒。
我們現提供方便、快捷、準確的一站式服務,本公司代辦加簽及領事認證申請皆可同時辦妥。我們的服務:
1)省煩方便:特設郵遞服務, 申請人無需往返本公司即可辦妥領事加簽;
2)安全快捷:免費檔預校, 確保申請順暢無誤, 本公司與各國領事溝通良好, 領事加簽時間最快僅需兩個工作天;
A)申請領事認證,需要客戶提供的資料:
1)領事認證檔;及
2)香港出口商聲明(非香港公司簽發的文件適用)
注意事項:
i. 香港領事規定,領事認證檔必先取得商會加簽。
ii. 如申請屬中國簽發的檔,該檔應先取得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 CCPIT ) 加簽或交由香港公司代為申請並遞交[出口商聲明]書。
Tel: 香港 +852-25031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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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其他專業服務:
全球成立公司: 香港公司,英國,美國,新加坡,中國(北京,深圳,上海,廣州,),臺灣,法國,澳洲,紐西蘭,加拿大,日本,迪拜,中東,澳門,塞席爾,BVI,各離岸公司等.
後續專業協助包括: 專業會計記帳,財務報表,報稅,年檢,年審,更名轉股,全球商標申請,銀行開戶,理財策劃,安排公證法證,融資上市,註銷結業,安排各類保險,強積金,香港移民等一站式服務。
全面為各企業創立優良國際形象與品牌,為您節省成本及長遠發展提供協助。
*我們的承諾:
通過本事務所領取的證書文檔,我們確保其真實性,由律師把關。如有虛假,本事務所承擔法律責任,並雙倍作出賠償。
*投訴或提供意見請電郵至:INFO@VANTIC-H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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