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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這個理財概念歷史悠久,數百年來在英裔國家的法律架構下發展。雖然信託服務迄今在亞洲仍不算盛行,但其實優點極多,能在不同情況下發揮卓越功效。況且亞洲人的家族網絡分支廣泛,因此特別適合採用信託形式管理財產。
信託的基本原理很簡單。寶貴資產的原擁有人(一般稱為「授產人」)將資產授予信託基金讓受託機構(偶而亦會聘任單一信託人)管理,資產類別可包括土地、股份、投資或其他私人財產。任何個人、銀行、信託公司、律師行等均可擔任信託人。 信託人受託管理資產後,便成為資產的合法擁有人。至於受益人(即授產人指定的人等)則是實益擁有資產的人。信託人的責任是為受益人管理資產,雙方會簽訂信託契約來訂明信託人的責任,契約並會明文列出授產人的意向。此外,各英裔國家都有健全的法律管轄信託事宜,信託人管理資產的責任和處理財務的審慎標準都有明文規定。 根據上述原則,授產人的財產所有權已授予個別機構或人士(即信託人),信託人卻沒有權利享用這些資產。然而,享用資產或其收益的人士(即受益人)則無財產處置權。由此可見,資產的合法所有權和享用權已明確分離,而這亦是瞭解信託運作原理的基本概念。 將合法所有權和享用權分隔這個概念,有助解決許多問題,例如家族繼承權、財務困境、移民前的籌劃等。 我們不可忽略,信託基金跟有限公司等法人團體是有分別的,它純粹是群集權利和責任的工具。授產人會釐定資產的受益人,以及彼等可享有的信託收益或資產。授產人委任信託人依據信託契約規定管理資產及信託事務。 信託的組成元素 授產人(Settlor)提供初期資金來授予信託資產的人(美國稱「授產人」為「授予人」) 授予金額(SettledSum)籌組信託基金的最初金額。授產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日後可增加金額 信託人(Trustee)可由個人或公司擔任。信託人須對信託的資產承擔責任,如有詐騙或違反信託條款規定,又或疏忽管理等,均可被提出控訴,信託人不可受惠於信託資產,但專業信託人則可收取費用。 受益人(Beneficiaries)授產人指定的人等,其中可包括授產人本身(然而此舉會構成稅務負擔). 保障人(Protector)有些授產人需要委任第三者(通常為家族世交或律師)為保障人,規定信託人行使權力前先徵得其同意,例如分配信託資產等。授產人亦可賦予保障人權力委任和革除信託人. 遙遠定期(PerpetuityPeriod)在傳統設有信託法律的司法管轄區,信託服務必須訂明有限年期,然而這方面的規定可作彈性處理。某些司法管轄區已廢除有關信託遙遠定期的法例,其他地方則批准訂立較長年期. 信託契約(TrustDeed)訂明信託條款和釐定信託人責任的文據。如需要者並會訂明保障人的責任 所在地(Residence)信託的所在地是信託人的居地。信託的所在地的稅務喻意和影響極大 信託類別 信託的類別不勝枚舉,這種靈活度也就是它最大的吸引條件。閣下可選擇最合適的信託類別來配合本身情況,其中最常見的莫如全權託管信託、固定信託和累積及贍養信託。 全權託管信託(DiscretionaryTrust):無須明確指定受益人。授產人可提名最少一個受益人(通常為慈善機構)來接受信託資金的小額餘款,同時酌情指定某類人士為資產的受益人。在上述條件下,信託人便可靈活地指定受益人。許多時,授產人會向信託人發出「意願書」,說明其分配資產的意向及意欲。此舉可提供更大的靈活度,容許授產人按照情況修改「意願書」。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意願書」對信託人並無法律約束力。但專業信託人一般都會以「意願書」作為指引。 固定信託(FixedTrust):明確地指明信託資產的受益人,例如:『信託人須於本人有生之年將本人之ICI股份付予本人之妻子,死後則將股份全部授予本人之兒子』。 累積及贍養信託(AccumulationandMaintenanceTrust):是專為兒童而設計。授產人將可賺取收益的資產交由信託人管理,並授權信託人累積收益或運用作子女的贍養及教育費用。這類信託可有效地保證子女有機會接受應有的教育。 (在某些國家,這類信託形式可發揮分割收益的有效功能,令授產人符合較低稅額的級別) 任何資產,例如現金、股份投資組合、房地產等,均可透過信託服務持控。一般而言,房地產會透過一家公司持控,而家族公司則以信託形式持控。 資產分配 授產人可提名本身於在生之年為信託資產的主要受益人(然而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此舉會構成不利的稅務負擔),並作出特別撥備於身故後可保障家人。此舉可避免辦理遺囑認證,還可簡化遺產管理。 (在美國,這類信託稱為「生活信託」) 授產人可藉著信託制訂複雜的分配資產準備。比方說,他可以作出下列準備: ·在遺孀有生之年提供收入(但無權提取資金) ·死後向子女提供收入,直至彼等滿二十五歲為止。二十五歲後則可提取資金 ·如子女在二十五歲前身故,收入便撥歸孫兒 由於英裔國家的法律並無限制任何人身故後如何分配資產,因此授產人絕對可靈活分配。在這個基礎上,如任何人移民到推行民事法律以限制資產分配的國家(例如法國、西班牙等),信託便成為極之有利的工具。 (請注意!在這種情況下利用信託分配資產必須極度審慎) 上述只是信託的概念、結構和用途的簡略說明,因此不應作為深入考慮籌組信託基金的根據。然而,設立信託乃長遠的理財方法。因此閣下在考慮籌組信託基金時應先自問設立的目的和動機,以及希望令誰人受惠。採取任何行動前應徵詢專業顧問的意見。 有關詳情,請聯絡 *觀迎免費咨詢*請電:(00852) 2503 1288/(0755)2557 7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