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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申请

香港上市申请

下表為主板上市申請程序摘要:
 
程序
委任保薦人
  • 提交申請至少兩個月前須委任保薦人並告知聯交所
香港上市申请
  提交上市申請
(2014年4月1日前毋須提交申請版本(登載版)的中文版)

 
  •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9.10A(1)條提交上市申請表格A1、申請版本及所有其他相關文件
  • 資料須大致完備
 
香港上市申请
三日初審
(適用於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間提交之申請)

 
  •   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間,聯交所將按照表格B(「三日核對表」)中所列事項對所有申請版本(審批版)進行初步審閱(「三日初審」),作出有限度的質量評估
 

初審不取代對申請版本審批版後期詳盡的質量評估
香港上市申请
接受申請   發回申請
香港上市申请   香港上市申请
詳盡審閱
質量評估
  • 是否符合上市資格
  • 是否適宜上市
  • 業務是否可持續
  • 是否遵守《上市規則》、《公司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
  • 是否存在重大披露錯漏
證監會或香港交易所仍可因資訊非大致完備而發回申請
新程序下出具意見的時間表
  • 首輪意見:於接獲申請後十個營業日內發出
  • 次輪及其後任何意見(如有):於收到上一意見函的回覆後十個營業日內發出
  • 保薦人的回覆須完整詳盡,否則香港交易所不會進行審閱(例如不會接受諸如「將稍後提供」之類的回覆)(涉及指引信GL6-09A所指需要更新的財務資料除外)
  • 合資格人士報告由選自專家小組的一家外聘礦業顧問進行審閱。雖然基本上所有顧問都同意遵循簡化上市程序,但延誤仍可能出現。
 
上市聆訊時間表取決於保薦人回覆的時間及質量
  • 假定保薦人對兩輪意見的回覆每輪均需時五個營業日,有關上市申請預計可於提出後大約四十個營業日內提交上市委員會進行聆訊。
  • 如僅有一輪意見而保薦人需時五個營業日回覆,有關上市申請可於大約二十五個營業日內提交上市委員會進行聆訊。
  快速覆核程序
  • 適用於要求覆核上市科發回申請的決定
  • 申請人和保薦人有權要求覆核上市科發回申請的決定(「“發回決定」)及上市委員會同意該發回決定的裁決
 
  • 雙重覆核:
    • 上市科的發回決定由上市委員會覆核
    • 上市委員會同意發回決定的裁決由上市(覆核)委員會覆核
快速覆核程序不適用於須按《主板上市規則》第20.25條提交申請版本的集體投資計劃申請人
 
香港上市申请   香港上市申请
上市聆訊   八個星期內禁止重新提交申請
(發回申請函之日期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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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後資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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