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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公证|公证文件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1]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一般公证需要有公证人。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1. 简介: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香港和内地联繫日益紧密。许多香港同胞到内地探亲、定居、领养子女或结婚,大量的港商到内地从事投资、经商活动,但由於内地有关部门及人士无法瞭解香港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如香港居民到内地登记结婚,对方必要瞭解其婚姻状况;港商在内地进行商业活动或投资,内地的合作伙伴或银行、工商登记机关亦有需要对香港公司有若干的瞭解,如公司的商业登记纪录,董事或股东资料,财务状况等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香港的中国委託公证人凭藉其法律专业及丰富经验為香港居民、企业到内地进行民事、商业活动所提交的档中涉及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提供一个证明的管道。
 二、中国委託公证人制度:
“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即為中国委託公证人(香港)。委託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託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於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提交的有关“档资料、法定声明和身份证明”是“内地认可的公证人”亦即委託公证人出具的证明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后加盖转递章。中国委託公证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 《关於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三、中国委託公证人资格:
根据《中国委託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之规定:中国委託公证人必须具有香港认可律师资格及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由中国司法部集中组织有关的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委任。
 四、委託公证人的服务范围
根据《中国委託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之规定,委託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所有公证文书都必须由中国委託公证人亲自办理,即亲自审查相关档,核查当事人身份,见证当事人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委託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必须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
 五、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中国委託公证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於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六、公证类别:
1. 公证文书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1) 声明书
适用的范围為:
a)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b)申请办理夫妻关係(结婚)证明声明书
c)继承(放弃继承)遗產声明书
d)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e)申请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
f)内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
g)其他声明书
  2) 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适用的范围為:
a)个人委託书
b)公司委託(授权)书
c)赠与书
d)受赠书 
e)其他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3) 证明法律事实
适用的范围為:
a) 有限公司
b) 无限公司
c) 公司董事会决议
d) 结婚
e) 其他法律事实
  4) 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
适用的范围為:
a) 文件原本
b) 文件复印本
  5) 证明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适用的范围為:
a) 个人之间签署的协定(合同、契约)
b) 个人与公司、公司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合同(契约、协议)
c) 其他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
 七、公证范围
香港的中国委託公证人的公证范围一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14个方面:
1. 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2. 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3. 继承 (放弃继承) 遗產声明书
4. 申请办理夫妻关係 (结婚) 声明书
5. 申请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
6. 内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
7. 个人委託书
8. 赠与书
9. 公司委託 (授权) 书
10. 公司註册 (登记) 证明书
11. 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
12. 房地產买卖合同
13. 房地產抵押合同
14. 「香港服务提供者」定义的公证文书
八、公证文书的证明方式
1. 证明书
适用的范围為:
a)法律事实
b)文件的正本及复印本
c)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2. 以直接在当事人签署或提供的档上加注证词并签署的方式证明
  适用的范围為:
a) 声明书
b) 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c) 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d) 文件的正本或复印本
九、相关资料:
1. 内地的公证员与香港的委託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书的区别:
在内地,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有别於私人证明,公证书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件。公证员是国家公务员,公证员不得同时以律师身份办理公证业务,公证员受《公证程式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约束。法律规定公证员享有审查的权利,当公证员认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点的,有权向有关单位、证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到现场作实地调查、勘验,甚至从有关单位摘抄档案或其他书面证据材料作為参考,因此由内地公证员办理的公证文书多数以“证明”的形式出具。
在香港,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是由中国委託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委託公证人受司法部委託,以个人名义為港人办理证明文书,除了证明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责任根据《委託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的规定,审查 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惟委託公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并未享有特别的调查权,只能在香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查。因此委託公证人办理的证明文书多数以当事人根据香港宣誓条例作出“声明”的形式出具。
 2.香港律师与大陆律师制度之比较:
香港的律师一般是指持有专业资格的私人执业律师,专為委託人解决法律的难题及处理有关法律的案件或出庭辩护。我国的律师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利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
首先,香港律师与大陆律师取得律师资格的途径不同。在香港,首先要通过考试取利香港大学法学学位,然后在该大学深造一年,取得“法律深造文凭”。如果想成為律师,则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如果成為大律师,则在大律师办公室实习一年,期满后申请為执业律师,或大律师。所有具备律师资格的人都要经过有关专业团体考核批准,然后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请,由该法院法官在一简单仪式中承认申请人為律师或大律师,再由有关专业团体颁发执业证书。在我国,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歷或者同等专业水準,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歷,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準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后授予律师资格。取得律师资格后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执业。
其次,香港律师与大陆律师的分类不同。香港把律师分為律师和大律师,律师多处理有关法律文件和开庭前的準备工作,有时在中下级法庭出庭為当事人代理辩护。大律师则多处理在法庭上公开审讯的工作,尤其善长於盘詰证人和陈词辩论,并研究法律的适用和推理。我国律师按律师资格取得方式不同,分為经过律师考试而取得资格的考核律师,另一种是不经考试或考核,而是根据需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特别邀请的特邀律师。按律师工作的单一性不同,分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按律师的职务和专业水準不同,分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以及助理律师。按律师从事服务的物件不同,分為公职律师,军队律师和社会律师。按律师从事业务范围不同,分為证券律师和一般业务律师。
3.律师收费办法不同。在香港,除了律师公会统一规定的标準(如不动產买卖、遗產继承等按标的提取一定费用的收费率)外,其他办案费用由律师与委託人协商,大律师的酬金由转聘的律师事务所与委託人。在我国,律师和刑事辩护以及申诉工作应按比例收费;另一种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非诉讼业务代理、以及諮询代书工作的协商收费。善於按件比例收费的标準由司法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部门审批,各省级行政区可根据情况制定标準并报国务院物价部门备案。相比之下,大陆的律师收费制度要比香港律师收费制度更為严格。


国际公证

一、国际公证的歷史源流: 
国际间的公证源於罗马时代,当时他们被称為“Scribes”、“tabellio”,当初的职责是抄、写及复写,在取得适当的技术及知识后,渐渐演变成公证人。
在欧洲,公证最早时是由君主及教宗委任的,英国的公证委任制度是在13世纪由教宗委託肯德伯利大主教委任公证人而成立,发展至19世纪,形成目前的体制。
1997年之前,所有香港国际公证人是由肯德伯利大主教委任的,并按照1961年海牙公约的要求办理国际公证工作。
1997年后,香港设立考试制度產生国际公证人,又鉴於中国不是海牙公约的签署国,香港的国际公证工作,由外交安排得以延续,现在香港国际公证工作,与1997年前没有分别。
二、作為中国大陆地区的公民,如果需要把某一份证明或者档拿到海外(不包括香港)使用或者投资或者证明某一些事实,那麼则需要进行国际公证: 
海牙公约的国家之间,则只需要进行香港国际公证。要有一方是非海牙公约的国家,就需要做大使馆认证。这个程式是将上述公证好的档交给海外国家驻中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档的官员签名确认,这一个确认程式称為“大使馆认证”。
三、什麼是香港国际公证人: 
公证人是合资格的资深律师,执业至少达7年。1997年以前,公证人由英格兰坎特布里大主教委任。然而香港现时已经有自己的公证人考试及委任制度。自1993年起,所有在香港委任的公证人都是通过考试而获取资格。公证人在履行公证服务时,是受《法律执业者条例》﹝第 159章﹞有关公证人的特定条文所规管。
四、香港国际公证人的工作任务: 
公证人主要负责在香港编制及验证供海外使用的档。公证人在全球受到广泛的认可。公证人于档上签署及加盖其个人印章,拟备证明文件或作验证。印章由来已久,於大多数国家都被视為验证文件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公证人的签署及印章已在香港高等法院及许多外国领事馆註册。此外还有进一步验证签署及印章的程式,即「验证」程式。
另外,公证人获《婚姻条例》﹝第 181 章﹞授权以婚姻监礼人身份主持婚礼。
常见的公证服务包括,但并不仅限於: 
1.   出生证明书
2.   死亡证书
3.   结婚证书
4.   公证人见证签名宣誓书
5.   公证人见证及签名委託书
6.   法院盖章的绝对判决Decree Absolute stamped by the court
7.   法院盖章的离婚判决书Decree Nisi stamped by the court
8.   公司註册证书
9.   公司名称变更证书
10.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11.  会议纪要
12.  公司决策
13.  公司良好声誉证明
14.  公司内务文件
15.  公司税务信件
16.  编制及见证海外使用的授权书
17.  见证海外土地或物业买卖文件
18.  提供与管理海外个人财產或个人在海外拥有的财產有关的文件
19.  验证移民或移居等用途的个人文件及资料
20.  验证公司、商业及业务文件
21.  编制海事报告
22.  為交易、档或事件提供验证及保存公证记录
23.  见证婚礼,委任婚姻监理人主持婚礼。
五、进行香港国际公证,客户根据公证情况不同应提供一下资料: 
1.  需要公证的档
2.  公证内容使用地(必须提供)
3.  公证内容的用途(必须提供)
4.  申请扔有效身份证或护照。
注:寻求公证服务时,将要公证的所有档的正本及副本,以及所出示的附带或支援档的副本提供给公证人,以便节省时间及费用。
六、申请办理公证所需时间: 
根据公证内容的不同而定。
七、所需要的费用: 
公证人的费用是根据服务内容及复杂程度拟定。
八、 接受海牙公约的成员国如下:(公证的内容使用地属於签署海牙公约的成员国,只需要进行香港国际公证) 
阿尔巴尼亚 安道尔 安堤瓜及巴尔布达 阿根廷 亚美尼亚 阿塞拜疆
澳大利亚 奥地利 巴哈马 巴巴多斯 白俄罗斯 比利时
伯利兹 波士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博茨瓦纳 汶莱 保加利亚
中国(只有香港和澳门) 哥伦比亚 科克群岛 克罗地亚 赛普勒斯
捷克共和国 丹麦 多明尼克,英联邦的 厄瓜多尔 萨尔瓦多 爱沙尼亚
斐济 芬兰 法国 格鲁吉亚(从2007年5月14日)
德国 希腊 格林伍德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印度
冰岛 爱尔兰 以色列 义大利 日本 哈萨克斯坦
大韩民国(南(从2007年7月14日起) 拉脱维亚 莱索托 利比理亚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卢森堡 马其顿 马拉维 马尔他
马绍尔群岛 毛里求斯 墨西哥 莫尔达瓦(从2007年3月16日起)
摩纳哥 黑山 纳米比亚 荷兰 新西兰 纽埃
挪威 巴拿马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群岛St.Vincent 萨摩亚 圣马力诺
塞尔维亚 塞舌耳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南非 西班牙
苏里南 史瓦济兰 瑞典 瑞士 汤加 特里尼达和多巴哥
土耳其 乌克兰 联合王国 美国 委内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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