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商標注冊
企業或個人注冊巴西商標可通過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宏志事務所申請注冊巴西國際商標,巴西商標製度,對於希望在巴西國家申請得到巴西商標保護的申請人,可以通過宏志事務所申請巴西商標得到保護,也可以向巴西商標總局進行逐一國家申請注冊得到品牌商標保護。
一、巴西商標1.巴西法律屬於大陸法係,其商標法采用申請在先原則,商標的在先申請人有資格獲得商標注冊。
2.巴西商標法保護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此外,商標法還對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特有的廣告短語進行保護。
3.巴西於2000年1月3 H起采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並且不接受—件商標申請包含多個產品或服務類別的做法,而是采用每件申請隻包含一類產品或服務,並且單獨繳納官費的做法。
4.巴西是巴黎公約斯德哥爾摩文本簽字國,同時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Trips協議成員國。
二、巴西商標申請所需資料
1、 以法人申請,附《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複印件加蓋公章 1 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1份;
2、 申請人的詳細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稱,性質、國籍以及詳細地址、郵編,聯係方式;
3、 電子版商標標樣;
4、商品名稱和類別;
5、簽署的委托書 ,無須辦理公證認證。
三、巴西商標申請注冊
1、申請人資格: 商標申請人必須在所申請的產品或服務領域內有效實施商業活動,這些商業活動可以是直接或間接地實施 ( 如持有公司股票等 ) ,然而,在申請商標時,不必提交上述活動的有關文件,提供申請人簽署的商標使用聲明書即可。任何善意地在商標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前至少六個月在巴西於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將有優先獲得商標注冊的權利。
2、申請流程(順利情況):
(1)形式審查: 申請遞交後 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 2)實質審查: 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 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 對於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審查官將書麵通知申請人,並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內可提交複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
( 3)公告: 經審查,審查官認為商標申請可以被接受後,便會在巴西官方商標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 2 個月為異議期。
( 4)注冊核準: 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並下發注冊證。整個順利的申請過程(如果沒有駁回、異議等情況出現) 大概需要 36-48個月。
3、巴西商標有效期: 從注冊日起算 10 年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在注冊有效期滿前 6個月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有效期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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