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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会计|税务

财务报告|会计|税务 

 「低税率、鼓励营商」-是香港政府一贯奉行的政策,香港除了拥有许多国家和地区不能比拟的优点外,还在税务方面为企业提供最理想的营商环境,助投资者拓展业务。
   而香港公司税务条例规定香港公司成立后,无论公司是否要纳税都必须每年报税.
  
   新公司刚成立允许18个月内报税,以后每年一年一次报税。每个财政一开始,即每年的四月份香港税务局就会向个别人士,公司,物业持有人及有限公司发出利得税或物业报税表,新公司有关人士必须于报税表上所指定的日期内,通常为报税表发出的一个或三个月内,把报税表填妥并连同有关之资料及文件交回税务局。
    本事务所在、会计、记账、税务、财务报表、风险管理等方面拥有十多年丰富经验,能专业协助贵司的各种需求,有效地为您排忧解难,节省成本,向前发展! 

专业服务包括
会计记账
财务报表
报税
税务申报
税负评估
申报延期及反对
税务咨询
税务豁免
薪俸税申报

 
一、香港公司报税 (只征一种税项-- 利得税 )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即一个财政年度的净利润)而征收的。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需缴税,征税对象并无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别。因此,凡是香港公司,每年所必须要办理的重要事项之一便是向香港政府申报利得税。
1、利得税税率
目前香港政府的利得税率为净利润的16.5%。若公司该年无经营或经营亏损,则勿需纳税。
2、香港对营商利润征税的准则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世界上还有很多国家/地方对在当地营商公司从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润,都予以征税。香港公司这方面占有明显的优势.)
 
INFORMATION:
课税年度的确定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规定,香港的课税年度从每年的4月1日起,到次年的3月31日止,为一个课税年度。

与报税有关的资料

与报税有关的资料,是指在报税过程中,纳税人应向税务局呈交或准备的,与报税有关的表格和账簿等文件。主要包括:

报税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妥善的报税表交回税务局。纳税人在提交报税表时,还要附加包括以下内容的文件:
(1)资产负债表及营业损益表;
(2)有关调整账面盈利的附表;
(3)股东会或合伙人提款的摘要;
(4)购置固定资产的清单及计算折旧免税额的附表;
(5)期末有货的清单,并列明计价方法。

有关资产及负债等资料的陈述书
陈述书的内容应包括:
(1)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一定时间内的在香港管有的所有资产,包括该人或其配偶与任何其他人所共同或各别管有的任何资产;
(2)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一定时间内的在香港须承担的所有负债,包括该人或其配偶与任何其他人须共同或分别承担的任何负债;
(3)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一定时间内以在香港的资金中招致或支付的全部开支或支出,包括馈赠及海外汇款;
(4)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一定时间内在香港收取的所有款项,包括馈赠、汇款及遗产。

业务纪录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每名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士,须就其入息及开支情况,用英文或中文备存ì够的纪录,以便易于确定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评税利润。该纪录的保留期最少为7年。

租金记录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拥有坐落在香港的土地、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所有人士,必须因就该使用权而在1983年4月1日及以后而产生的收益,用英文或中文备存ì够的记录,保留期最少为7年。

其他文件
政府或公共机构的雇员,按规定向税务局长提交由他们所管有的资料。

雇主提交的有关雇员的雇用及解职情况。

其他与报税有关或可能有关的材料,如契据、图则、文书、簿册、账目、商品名单、存货表、凭单、银行结单等。

税务局在报税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发出通知书
(1)评税主任可以书面向任何人发出书面通知,规定该人在该通知书内注明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报税表,并在认为需要时,提交更详尽或更多份的报税表。

(2)凡局长或副局长个人认为有人提交不正确的报税表或提供虚假的数据,以致该人少报其应课税的入息或利润,而此人所做出的行为,既无法做出合理辩解,又不是因为过失所致,ê么,局长在取得上诉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向此人发出书面通知,限定此人必须在通知书所限定的时间内,提交一份有关资产及负债情况的陈述书。

搜查权
(1)享有搜查权的主体。局长、获局长书面授权而职级不低于总评税主任的税务局人员。

(2)享有搜查权的条件。局长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经宣誓的陈述,令裁判官相信以下事实:
(一)有合理理由怀疑有人未提交正确的报税表或提供虚假的数据,以致该人少报其应课税的入息或利润,而该人无合理辩解,也非过失。
(二)不遵从法庭做出的、提交有关报税表及其有关资料的行为。
裁判官可借手令授权税务局长或其授权人员行使搜查权。

(3)行使搜查权的范围:
(一) 如怀疑任何土地、建筑物或地方有属于该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簿册、纪录、账目或文件,而该等簿册、纪录、账目或文件对评定该人就税项所须负的法律责任可提供关键性的证据,则无须事先通知即可在日间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或自由出入该等土地、建筑物或地方,并可在该等土地、建筑物或地方搜查及查阅任何簿册、纪录、账目或文件;
(二) 在进行上述搜查时,如怀疑任何物品载有任何簿册,纪录、账目或文件,即可将该物品移走及打开;
(三) 取得管有该人或其配偶的任何簿册、纪录、账目或文件;如这些文件的部分内容对评定该人就税项所须负的法律责任可提供关键性的证据,可将该部分内容制备副本;
(四) 在作出任何评定或在审结任何根据《税务条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所合理需要的时间内,保留任何该等簿册、纪录、账目或文件。但一般不超过14天。

签署和送达通知书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规定,由局长、助理局长、评税主任或税务督察发出的通知书,须载有他们的姓名。通知书可面交,也可邮寄送达。

纳税人在报税过程的义务

纳税人在报税过程中,在接到评税主任、税务局长等发出的书面通知书后,在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填好并交回报税表及其它与报税有关的资料。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的每个人,除非根据法律已被规定须提交报税表,否则须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局长表示其本人须就该课税年度而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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