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哈馬商標注冊
一、巴哈馬商標申請概況
1、巴哈馬商標法最早頒布於1906年,先後於1959年、1960年兩次進行修改,並於1965的頒布了工業產權法規,1967年6月1日正式生效至今。
2、商標權的獲得基於注冊在先原則。
3、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4、巴哈馬商標接受商品商標、係列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防禦商標及彩色商標。企業或個人注冊巴哈馬商標注冊商標可通過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宏志事務所申請注冊巴哈馬國際商標,對於希望在巴哈馬國家申請得到巴哈馬商標注冊商標戰略保護的申請人,可以通過宏志事務所申請巴哈馬商標注冊得到保護。
二、巴哈馬商標申請所需資料
1、 以法人申請,附《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複印件加蓋公章 1 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1份;
2、 申請人的詳細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稱,性質、國籍以及詳細地址、郵編,聯係方式;
3、 商標圖樣;
4、 商品名稱和類別;
5 、簽署的委托書(公證及使館認證);
三、巴哈馬商標注冊申請程序
1、申請人資格: 任何自認為是某一商標的所有人的人或公司。任何打算使用某 — 商標或正在使用某一商標的人或公司,都可以通過代理人向巴哈馬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如果商標在申請前沒有使用,申請時須表明打算使用的意向。
2、申請流程(順利情況):
(1)形式審查: 申請遞交後 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2)實質審查: 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 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 。 對於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審查官將書麵通知申請人,並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內可提交複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申請人在交納延期費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
(3)公告: 商標通過審查後,申請人會被告知 商標申請 已接納並刊登在商標公告上。任何人都可以在 3個月的公告期內提出異議,並陳述理由及提交相關證據。
(4)巴哈馬注冊核準: 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並下發注冊證。整個順利的申請過程( 如果沒有駁回、異議等情況出現) 大概需要12-16個月。
3、巴哈馬商標有效期:10年(需繳納年費)。
●商標異議期限:1個月 ● 連續不使用撤消時間: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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