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商標注冊
一、捷克商標注冊須知
捷克共和國(Česká republika)簡稱捷克。1993年1月1日捷克斯洛伐克分裂為兩個獨立的國家,即捷克共和國和斯洛伐克共和國。1989年生效的第174號捷克斯洛伐克商標法在捷克繼續有效。在捷克現行的有關於商標的法律還有:1989年1月1日生效的第187號法令,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第137號商標法,該法案於2000年5月10日修訂。捷克的商標權是基於注冊原則,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注冊申請,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捷克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馬德裏協定》、《馬德裏議定書》、《商標法條約》、《裏斯本協定》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企業或個人注冊捷克商標注冊商標可通過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宏志事務所申請注冊捷克國際商標,對於希望在捷克國家申請得到捷克商標注冊商標戰略保護的申請人,可以通過宏志事務所申請捷克商標注冊得到保護。
捷克商標注冊的申請手續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進行申請:
1、捷克商標注冊國家官方單一注冊;
2、可以通過歐共體商標注冊(CTM)途徑,獲得捷克商標法律保護。
3、如果您的商標在原屬國(屬馬德裏締約國)已經提出申請或者已經注冊,也可以通過國際商標注冊途徑,獲得捷克法律保護。
二、捷克商標申請人資格: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在商品和服務上申請商標注冊。
三、捷克商標申請所需資料
a、申請人為自然人: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或者護照複印件
b、申請人為企業:提供企業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1、 申請人的詳細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稱,性質、國籍以及詳細地址、郵編,聯係方式;
2、 商標圖樣及商品類別;
3、 商標委托代理書
四、捷克商標注冊申請程序如下:
1、捷克商標查詢——查詢捷克官方的商標手冊以排除擬注冊商標與在先權利商標因相同或相似而被駁回的可能性。
2、捷克商標申請——向捷克行政法庭提出商標注冊的受理和審查申請。
3、捷克商標申請注冊及流程:
• 屬於《馬德裏商標國際注冊》成員國;
• 加入的其他國際公約和國際組織:《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歐洲聯盟;
• 商標公告:3個月
• 商標詳審:12-18個月;
• 捷克商標注冊有效期:10年,自提交商標申請日起;
• 注冊商標續展:商標的有效期從原則上來說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商標權可以申請續展。但是必須在注冊有效期前 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有6個月的寬展期。
• (* 以上時間按順利注冊計算,實際時間以商標局為準,如果在商標審查過程中遇到“商標補正”、“商標答辯”、“商標異議”等情形,則會出現相應的時間流程)
• 附:● 商標異議期限:注冊前不公告 ● 連續不使用撤消時間: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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