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爾吉斯斯坦商標註冊
注冊吉爾吉斯斯坦商標:
1991年12月25日吉爾吉斯斯坦是前蘇聯15個共和國之一。前蘇聯於1991年12月25日解體後,吉爾吉斯斯坦獨立。1998年2月4日新商標法生效。
吉爾吉斯斯坦是1991年底成立的“獨聯體”的成員國。
吉爾吉斯斯坦有關保護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的法規正在製定中。在工業產權法規製定前,吉爾吉斯斯坦政府於1993年8月2日采用了工業產權暫行規則。
吉爾吉斯斯坦采用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
吉爾吉斯斯坦政府於1994年2月14日聲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裏協定》在吉爾吉斯斯坦繼續適用。
吉爾吉斯斯坦商標申請所需資料:
a、申請人為自然人: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或者護照複印件
b、申請人為企業:提供企業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2、商品或服務類別及具體項目
3、商標圖樣
4、申請人簽署及蓋章的申請及委托書
吉爾吉斯斯坦商標注冊流程:
( 1)實質審查: 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 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 對於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審查官將書麵通知申請人,並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內可提交複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
(2)吉爾吉斯斯坦商標公告: 經審查,審查官認為商標申請可以被接受後,便會在吉爾吉斯斯坦官方商標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 3 個月為異議期。
( 3)注冊核準: 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並下發注冊證。整個順利的申請過程(如果沒有駁回、異議等情況出現) 大概需要 15-18個月。
3、吉爾吉斯斯坦商標有效期:有效期為10年,續展的申請可以在期滿前12個月提出,可無限續展。可以多類別申請(根據尼斯國際分類);申請人可根據所屬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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